114年度桃簡字第2080號
原 告 棕寶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鎮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
承攬施作被告發包「富宇哈佛苑鄭邸住家設計案」之裝修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
惟被告
迄今均未付款,
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及住所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所承攬系爭工程之所在地雖位於桃園市龜山區,然本件原告係以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
報酬,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
兩造就承攬報酬之給付,
合意於本院轄區作為履行地,是本件即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
適用
。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法官 廖子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