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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2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21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則逸  
            黃玲  
被      告  林雍凱  


輔  助  人  黃梅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特約商即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購買商品,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表,約定被告應依約繳款,且特約商與被告成立分期買賣契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後,特約商即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被告就上開分期債務,仍積欠分期本金新臺幣(下同)188,9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償,依分期付款買賣之約定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8,987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919號民事裁定宣告為輔助宣告之人,選定其母黃梅卿為輔助人,並增列其於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電子支付、購買申辦行動電話、或從事買賣契約標的金額逾10,000元之行為時,應經黃梅卿之同意,然其未經黃梅卿同意即為本件電子支付方式購買行為,且黃梅卿事後拒絕承認,是被告無庸負擔本件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仲信資融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紀錄等件為證(見鳳簡卷第29-30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實。至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分期買賣價金一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茲就兩造間之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條第2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民法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故受輔助宣告之人若未得輔助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輔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㈡查本院前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919號事件,審酌聯新國際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訪視報告等件,裁定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指定被告於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電子支付、購買申辦行動電話、或從事買賣契約標的金額逾1萬元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黃梅卿之同意,迄今維持上開裁定等情,有該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核閱無訛,而本件原告所請求之分期付款債務,均為被告透過網路申請簽署分期契約完成交易,核屬以電子支付方式交易完成之購買行為,而為前開裁定所指被告應受限制之行為類型,且消費時點及還款期間均為被告受輔助宣告期間一節,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是被告為此等電子支付交易行為,應經輔助人事前允許,或得輔助人之事後承認契約始能生效,原告就此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黃梅卿於本院審理時已到庭表明拒絕為承認(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是本件分期買賣契約均應不生效力,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價款,於法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之約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8,987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編號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
利率
1
6,792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54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28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19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835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50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4,17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0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076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90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01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5,04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70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352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1,468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51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31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4,995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9
7,21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
459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1
1,431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
738元
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3
4,98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4
60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5
1,840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
3,839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
11,232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8
1,82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9
3,02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
6,682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
684元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2
37,395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3
9,367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4
3,40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
2,826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
8,968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7
17,280元
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8
46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9
1,30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0
13,24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1
960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2
1,008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3
462元
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