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216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永傳天下有限公司(原名網羅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鴻梅即克莉斯汀美容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移送裁定,業於同年12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見桃簡卷第39頁),
是其抗告期間末日應為114年12月11日,
惟抗告人遲至同年月12日始具狀提起抗告,有民事
抗告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
足憑,顯
已逾10日抗告不變期間,
揆諸前揭規定,抗告人逾期提起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