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上 訴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嗣經本院於115年7月29日裁定(下稱原裁定)以逾期未繳納
駁回抗告人之上訴。
惟抗告人已於115年7月24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5元
等情,有規費繳款單、公務電話紀錄、繳款單等附卷
可稽,抗告人既已依法補繳裁判費,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指之不合法情形,則原裁定駁回上訴,自有未合,
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