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2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37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茶自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冠亨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欽榜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9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待查明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