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2371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沛彤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9日宣示判決,
惟本件尚有待查明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