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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2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417號
原      告  周春妹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繳納上開費用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8條、第9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