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24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賴建源、金淑眞之
繼承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
繼承人金淑眞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事件之查詢結果、未拋棄繼承之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更正被告姓名及住、
居所之
起訴狀,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如逾期未全部
補正,即
駁回原告對金淑眞之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除被告賴建源外,尚有記載被告為「金淑眞之繼承人」,
惟未明確表示其等完整姓名及住、居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對金淑眞之繼承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