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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73號 原 告 林姵岑 被 告 春璽設計有限公司
賴俊嘉律師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設計裝修工程承攬合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工程款,而依兩造提出之上開合約約定,如因該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49頁),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 復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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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