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422號
原 告 曾銘華
複 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庭前補正如理由欄位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4月17日
宣示判決,
惟仍有事項尚須查明,應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下次庭期前5日具狀到院,將蘆興段21、22地號土地(已解約部分)與南青段146-8地號土地(未解約部分)遭
被告預扣之承攬報酬數額分別盧列,並檢附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