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4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秉松
陳峻緯即獨讛髮型設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422,517元」,應更正為「442,517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