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46號
原 告 築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宋照評
訴訟代理人 陳翠萍
何嘉霖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