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沈亭妤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 元,上訴人宇呈環保興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347,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關於347,090元部分之裁判費7,125 元,上訴人二人僅需共同繳納一次,如重複繳納,本院將依法比例退還),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