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612號
原 告 張維強
被 告 張凱傑
張家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15日宣示判決,
惟嗣原告具狀稱
兩造已達成調解,依法撤回本件訴訟等語,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