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80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莊雅琪  
被      告  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契約條款訂購單(下稱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然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因本訂購單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可知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