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680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樂鞦生活創意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
被告間契約條款
暨訂購單(下稱
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然依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因本訂購單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可知
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揆諸上開條文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