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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
被 告 高承洋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高承洋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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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