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786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黃鈺衡(即被告吳川晶之承受訴訟人)
黃子帆(即被告吳川晶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黃鈺衡、黃子帆為被告吳川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
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被告吳川晶於民國114年8月30日
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黃銘章、黃鈺衡、黃子帆,且均未
拋棄繼承,黃銘章已於114年10月15日
聲明承受訴訟等節,有吳川晶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資料、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戶籍謄本、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證(見本院個資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本院卷第24頁至第27頁)。然黃鈺衡、黃子帆
迄今仍未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
爰由本院依
職權以裁定命黃鈺衡、黃子帆為吳川晶之
承受訴訟人
,並與業已聲明承受訴訟之繼承人黃銘章,共同續行本件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