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黃偉杰
黎文龍
被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清祥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10月7日宣示判決,
惟嗣查明
被告許清祥未經合法送達
開庭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