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883號
原 告 邱顯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774元(計算式詳附表,即本金112,060元,及自94年9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
按週年利率11.88%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10月26日至起訴前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