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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簡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原      告  康復華
被      告  銳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經查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390萬元,其中250萬元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其中2,000萬元自114年3月25日起;其中65萬元自114年1月23日起;其中75萬元自114年2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5萬1,252元(債權金額2,39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5日之利息25萬1,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3,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90萬元
1
利息
250萬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5月15日
(142/365)
6%
5萬8,356.16元
2
利息
2,000萬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5月15日
(52/365)
6%
17萬958.9元
3
利息
65萬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5月15日
(113/365)
6%
1萬2,073.97元
4
利息
75萬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5月15日
(80/365)
6%
9,863.01元
小計
25萬1,252.04元
合計
2,415萬1,25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