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字第914號
原 告 劉祐成
被 告 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由
被告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定代理人游芸淇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原告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遞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由朱淑靜更換為游芸淇,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個資卷)。茲因當事人
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延誤,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游芸淇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