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詹令妃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114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203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倘不停止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二、
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強制執行之停止解釋上自應於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始得為之,已終結之執行程序,債務人實無因繼續強制執行而有受損害
之虞,自無依
上開規定聲請裁定
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
經查,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114年度桃簡字第152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惟系爭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14年7月24日桃院雲114司執九82038字第1144067636號對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核發
扣押命令,然經富邦人壽陳報並無符合扣押標準之有效保單及保險給付或解約金
債權存在,本院即於114年8月4日在系爭
債權憑證記明仍未受償,並於同日以桃院雲九114年度司執字第82038號通知檢還
被告債權憑證
正本,執行程序遂告終結
等情,
業據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執行程序即無從停止,亦
難認有
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
本件聲請,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