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藍美玲
被 告 君晟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君晟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