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陳正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356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