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昱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44元,應繳
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