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 同 林世典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9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