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31號
原 告 楊業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文海、呂理帆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