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32號
原 告 曾榆珅
周雨瑩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蔣貴麟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070元(計算式:本票金額3,325,000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300,070元=3,625,0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