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夏綠蒂磁磚精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大工制作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