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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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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補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孫蘇森美

被      告  台灣智慧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志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查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4,906元(債權金額11萬5,00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17日之利息9,9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萬5,000元
利息
11萬5,000元
112年11月10日
114年4月17日
(1+159/365)
6%
9,905.75元

9,905.75元
合計
12萬4,906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