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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7號
原      告  鍾國平  

被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4元(即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28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第1項所載本金加計至本件起訴之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