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台宗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泳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以軒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泳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5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