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37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蘇偉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瑞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85元(計算式:本金138,498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之利息17,587元=156,0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