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凃森浩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787元(含請求金額194,165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0日之利息、
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