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500號
原 告 鴻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都市生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