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53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育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