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迪歐星車業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勤璽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1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