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6號
原 告 許明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靜儀等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395元(計算式:109,395+100,000+13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