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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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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4 年度桃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4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陳峰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3,055元(含請求金額8萬9,22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日之利息2萬3,8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計算式:1,760元-500元=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萬9,222元
利息
8萬9,222元
108年12月28日
114年5月1日
(5+125/365)
5%
2萬3,833.27元

2萬3,833.27元
合計
11萬3,05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