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阜康工程有限公司
林朝榮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
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查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99萬9,55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519萬6,7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