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建辰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