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783號
原 告 林沛鈺
江曉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京呈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