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明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569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5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