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菀婷(原名:葉春香)等3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727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90,846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263,881元=1,554,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