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補字第88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林國勳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253元(計算式:本金375,01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7日止之利息17,743元+
違約金1,500元=394,2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