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5,4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6,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