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縣府新貴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起訴狀上正確之被告名稱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現任法定代理人選任之資料,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⒈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⒉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仍
適用之。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主張被告社區之地下室鐵捲門掉落撞擊原告承保車輛,原僅記載被告為「社區管理委員會(待查)」,
惟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調閱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覆因本件
非道路交通範圍內駕車發生碰撞之交通事故,無初判表等相關資料,又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補正被告之名稱為縣府新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即社區主委為黃賢達,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0號(下稱
系爭地址),然經本院就系爭地址為送達則遭退件,退件原因為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另經本院函詢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並調閱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相關資料,而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系爭地址未有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向桃園市政府報備之紀錄,無相關資料可供提供,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1月20日桃建寓字第1150005720號函在卷
可稽,故本院無法特定被告為何人,原告復未據提出被告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現任法定代理人選任之資料,致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而有不合起訴程式之程序瑕疵。
是以,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現任法定代理人選任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