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8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君儀
許俞屏
被 告 徐浩恩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錫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26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頁),
嗣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變更請求金額為34,145元(本院卷第38頁),經核原告
上開所為,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徐浩恩於113年7月26日下午4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下稱肇事車輛),停放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旁時,因徐浩恩開啟車門不當,不慎撞擊伊所承保訴外人郭修志所有且由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下稱系爭事故),送修後支出修理費用65,260元(含工資24,130元、零件41,130元),經計算折舊後維修
必要費用為34,145元,伊已依保險契約悉數理賠,又徐浩恩係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里大榮公司)之
受僱人,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嘉里大榮公司之職務,嘉里大榮公司自應與徐浩恩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
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上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否認徐浩恩有過失,肇事車輛當時停放在路旁私人土地上,系爭事故係因系爭車輛行駛時跨越路面邊線所致,徐浩恩並無過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
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328號判決
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
裁判先例意旨參照)。又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4款、第112條第6項第3款、第4款分別規定甚詳。
㈡經查,原告主張徐浩恩於前揭時、地駕駛肇事車輛與系爭車輛發生系爭事故等節,業經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維修照片、理賠計算書、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件為證(本院卷第4頁反面至8頁),
核與本院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調閱道路交通事故卷宗相符(本院卷第13至2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㈢另原告主張徐浩恩就系爭事故有開啟車門不當之過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車輛必要維修費用34,145元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自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知,系爭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停等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路旁,且肇事車輛左前側車門半開時,肇事車輛左前側車門、車身距離國際路1段413巷車道邊線均尚有相當距離(見照片編號3,本院卷第14頁、第16頁反面),
堪認徐浩恩縱然有臨時停車開啟車門之情形,亦不致與道路上車輛發生碰撞。
㈣又經本院當庭
勘驗肇事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可知,系爭事故發生前,畫面右側為肇事車輛停駛路旁,畫面左側有雙向來車,道路與肇事車輛間有一路面邊線,【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2】時,可見系爭車輛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3至44】時,系爭車輛持續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徐浩恩自肇事車輛車尾出現於畫面中,【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4】時,系爭車輛持續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且系爭車輛左前車輪壓在路面邊線上行駛(如附圖編號4,本院卷第41頁反面),【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5】時,系爭車輛持續駛近肇事車輛,畫面中可見系爭車輛車身已有部分行駛於路面邊線內側(如附圖編號5,本院卷第42頁),
嗣後肇事車輛車門打開,兩車發生碰撞
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行車紀錄器勘驗筆錄在卷
可徵(本院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堪信系爭車輛行進中確有向左偏駛且有駛出路面邊線之情形。綜觀上開證據可知,肇事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固有停等於路旁之情形,
惟肇事車輛停放位置距離國際路1段413巷道路路面尚有相當距離,而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確有向左偏駛且有駛出路面邊線之情形,嗣後兩車即發生碰撞,致生系爭事故。是系爭車輛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向左偏駛且駛出路面邊線,
適徐浩恩打開肇事車輛車門,兩車始發生碰撞,則系爭車輛
顯有過失甚明。
㈤而肇事車輛停放位置既與路面邊線留有相當距離,已如前述,則徐浩恩打開車門之際,適有系爭車輛偏駛超出路面邊線致生系爭事故,應認徐浩恩已盡一般理性車輛駕駛人之相當注意義務,而仍無法避免系爭事故之發生,自無須負系爭事故之過失責任,被告上開所辯即
非無據。此外,原告復未就徐浩恩有何其他過失之情提出具體證據供本院審酌,自
難認原告主張可採。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4,1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及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附表:
| 0000000-00000000_0000000000_ATTCH2.M4V |
| (勘驗開始) 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畫面顯示為一橘色貨車(下稱A車)車身,畫面右側為駕駛座車門與車身,畫面左側可見路面邊線,路面邊線左側可見雙向來車,畫面最左側車流自畫面左下方往畫面右上方行駛,路面邊線左側車道(下稱系爭車道)車流自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32至41】,系爭車道持續有數輛機車自小客車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系爭車道上車輛行駛於A車右側(即畫面中A車之左側)。A車車門緊閉(如附圖編號1)。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2】系爭車道上有數輛機車與一深色自小客車(下稱B車)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A車車門緊閉(如附圖編號2)。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3至44】系爭車道上有數輛機車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消失於畫面左側。B車持續沿系爭車道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B車接近A車,B車位置於畫面中A車車身之畫面左側,有一男子(下稱C男)自畫面左側即A車車身右後側出現於畫面左側(如附圖編號3)。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4】B車左前車輪壓在路面邊線上,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如附圖編號4)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5】C男往畫面左側移動,B車持續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畫面左側可見B車車身有部分駛入路面邊線內側。(如附圖編號5)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5至46】B車持續沿系爭車道由畫面右上方往畫面左下方行駛,C男沿A車車身向前行走,C男身體擋住A車車身畫面,A車消失於畫面中(如附圖編號6)。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7】C男開啟A車車門,A車車門往畫面左方開啟延伸,畫面中僅見A車車門(如附圖編號7)。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48至51】畫面中僅見A車車門往行車紀錄器方向撞擊(如附圖編號6)。
【畫面顯示為2024/07/26 16:55:52至54】畫面中僅聽見男聲:撞到了,門就關不起來。畫面顯示門呈現開啟狀態無法閉合(如附圖編號8)。 (勘驗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