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濠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9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5,30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頁);
嗣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請求金額為234,329元(本院卷第47頁),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3年2月3日上午10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桃園市大園區國際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際路1段300之1號前時,因疏未注意保持車前狀況,
適伊承保車體險、由訴外人林建槐所駕駛、訴外人王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沿同向行駛於肇事車輛前方,肇事車輛欲自系爭車輛右側超車時,兩車發生擦撞(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伊已就系爭車輛受損部分依保險契約賠付車體修復費用405,303元(工資22,479元、零件382,824元),扣除零件折舊後尚得請求被告賠償234,329元。為此,
爰依保險代位及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上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伊有過失,
惟系爭車輛未打方向燈即右偏行駛,應負主要肇事責任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按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
乃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損害賠償採「
推定過失責任」,除當事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外,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即應負賠償責任。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1條第1項第3、5款分別規定明確。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㈡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肇事車輛,欲自系爭車輛右側超車,過失不慎碰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等節,業經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件為證(本院卷第7至22頁),復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調閱系爭事故卷宗互核相符(本院卷第26至33頁),又經本院當庭
勘驗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可知,系爭事故發生前被告駕駛肇事車輛同向行駛於系爭車輛後方,肇事車輛車身已行駛於路面邊線接近右側路肩(本院卷第58頁附件編號27),嗣系爭車輛右偏行駛、系爭車輛車身駛入右側路肩(本院卷第55頁附件編號14),肇事車輛持續向前行駛且駛入右側路肩,兩車即發生碰撞等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車紀錄器勘驗筆錄與附件在卷
可按(本院卷第49至59頁),
堪認肇事車輛有超車不當、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等過失,是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乙節,應可認定,且原告已給付賠償金額予王挺,原告代位王挺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
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
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繕費用為405,303元,包括工資費用22,479元、零件費用382,824元
等情,
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本院卷第9至11頁)。本院
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234,329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⒈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一、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之手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
⒉經查,系爭車輛於右偏行駛前並未打方向燈乙節,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1頁),
堪認系爭車輛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右偏行駛,
亦有過失甚明。本院審酌系爭事故發生當時,林建槐及被告各自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嚴重性,衡以交通規則之保護目的及違反之可責程度,認林建槐及被告之過失比例,確有輕重之別,應由被告負擔系爭事故30%之過失責任,由林建槐負擔70%之過失責任。準此,經扣除林建槐應負擔70%與有過失部分後,原告所得請求賠償金額為70,299元(計算式:234,329元×30%,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2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2月10日(本院卷第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表一:扣除零件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以下均為新臺幣)
註1: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日。
註2:未足1月以1月計。
註3:折舊計算式詳附表二。
附表二:(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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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562×0.369×(4/12)=2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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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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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驗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MP4」 |
| (勘驗開始)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2】畫面為行車紀錄器前方錄影畫面,行車紀錄器所在車輛(下稱B車),B車前方顯示為由畫面下方往畫面上方之車道,畫面右側劃設白色虛線,車道原為二線車道變更為三線車道,B車行駛於三線車道之中間車道,外側車道右側則由白色邊線變更為紅色邊線(如附圖編號1)。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3】B車繼續直行,沿中間車道向前行駛(如附圖編號2)。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4】B車開始向右變換車道,往外側車道方向行駛(如附圖編號3)。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5】B車繼續向右變換車道,往外側車道方向行駛(如附圖編號4)。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10:01:26】B車繼續向右變換車道,往外側車道方向行駛,右前車輪已駛於外側車道(如附圖編號5)。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7】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如附圖編號6)。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8】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號誌顯示為紅燈,左前方車輛行駛於中間車道之深色車輛(下稱C車),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緩慢前進,其前方車輛及B車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煞停中,未前進行駛(如附圖編號7)。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9】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C車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緩慢前進,C車前方及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B車右前方即7-11立牌、畫面中間右側為7-11便利商店,7-11旁有電線桿,電線桿、7-11前至7-11立牌間停放許多車輛(如附圖編號8)。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0】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B車右側可見為紅色路面邊線,紅色邊線外鋪設水泥及水溝蓋,B車行駛於外側車道沿紅色路面邊線前進(如附圖編號9)。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1】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B車此時與左邊中間車道C車併行,即將超越C車,右前方7-11便利商店與紅色邊線間此時可見停放三台車輛(如附圖編號10)。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2】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超越中間車道C車,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如附圖編號11)。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3】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前方號誌仍為紅燈,右前方7-11便利商店與紅色邊線間,此時前進至僅可見二台車輛停放(如附圖編號12)。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4】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前方號誌仍為紅燈,右前方7-11便利商店與紅色邊線間,此時僅可見一台白色車輛停放,白色車輛與電線桿間7-11前方有空間,B車自外側車道右偏駛向該處,右前車輪已跨紅色邊線(如附圖編號13)。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5】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前方號誌仍為紅燈,右前方7-11便利商店與紅色邊線間,此時可見一台白色車輛停放,白色車輛與電線桿間7-11前方有空間,B車自外側車道繼續向右偏駛向該處,右前車輪已跨紅色邊線,此時右側出現一機車騎士(下稱A車),兩車相撞(如附圖編號14)。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6】前方外側車道車輛均顯示紅色煞車燈號,煞停中,前方號誌仍為紅燈,兩車相撞後,A車繼續向前,行駛於紅色邊線外,並有車殼零件隨著A車後方噴飛掉落(如附圖編號15)。 (勘驗結束) |
| 勘驗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R.MP4」 |
| (勘驗開始)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2】畫面顯示為行車紀錄器後方錄影畫面,B車後方顯示為由畫面中上方往畫面下方之車道,B車行駛於外側車道,畫面左方為機車道,後方為一機車即A車騎行於後方外側車道(如附圖編號16)。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3】路面邊線由白色邊線變更為紅色邊線,機車道邊線變更為白色虛線,B車繼續直行,A車仍沿機車道與外側車道邊線直行於B車後方(如附圖編號17)。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4】B車開始變換車道,此時車道已變更為三線道,無機車車道,B車往外側車道方向行駛,A車行駛於後方中間車道(如附圖編號18)。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5】B車繼續變換車道,B車往外側車道方向行駛,A車仍行駛於後方中間車道(如附圖編號19)。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6至28】B車持續變換車道,B車往外側車道方向行駛,A車仍行駛於後方中間車道(如附圖編號20)。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29】B車行駛於外側車道,A車行駛於外側車道與中間車道之邊線上,變換車道至B車後方之外側車道(如附圖編號21)。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0】A車全車身變換至外側車道,行駛於B車後方,B車則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如附圖編號22)。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1】A車行駛於B車正後方,A車、B車均繼續直行行駛於外側車道(如附圖編號23)。A車行駛於B車後方,A車往紅色路面邊線方向偏駛(如附圖編號24)。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2】兩車均繼續直行行駛於外側車道,A車行駛於B車右後方,兩車距離縮短,A車沿著紅色路面邊線前進(如附圖編號25)。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3】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後方可見7-11便利商店立牌及中間車道C車車尾,A車仍沿著紅色路面邊線前進,將超越原在前方中間車道C車,紅色邊線外無柏油道路,僅鋪設水泥及水溝蓋,並可見停有車輛(如附圖編號26)。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3】B車繼續行駛於外側車道,後方可見7-11便利商店立牌及中間車道C車全車身,A車沿著紅色路面邊線與B車間前進,紅色邊線外無柏油道路,僅鋪設水泥及水溝蓋(如附圖編號26)。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4】A車消失於畫面左方即B車與紅色邊線間,B車後方仍可見C車與7-11立牌及路邊停放之車輛(如附圖編號27)。
【畫面時間顯示為2024/02/03 10:01:35】B車向畫面左側偏駛,發生碰撞聲,兩車相撞(如附圖編號29)。 (勘驗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