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9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錢寶財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部分之訴於民國115年5月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日宣示判決,
惟兩造經
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原告對被告及嘉利凱企業有限公司之
訴訟標的又
非必須合一確定,則原告對被告部分之訴即應視為
合意停止,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