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鍾汪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08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7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